|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相关事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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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03-07 10:23 文章来源:旗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 |
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相关事项
一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依据
根据国家商务部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(2005年第25令)的规定,凡在我旗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批发、零售、储运的单位或个人(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)都需办理备案登记。
二、备案登记原则
喀喇沁旗商务局是负责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。
凡在我旗行政区域内的酒类经营者,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,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。原来已经从事酒类经营的备案登记时间为:2006年4月25日前;新从事酒类经营者自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依法进行备案登记。
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,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(属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变更之日起30日),向旗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。
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张《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》。《登记表》实行商务部统一编码。
三、备案登记程序
(一)、领取《登记表》。《登记表》以A4规格纸打印填写,到旗商务局领取。
(二)、填写《登记表》。酒类经营者应完整、准确、真实地填写《登记表》;同时认真阅读《登记表》所附条款,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、盖章。
(三)酒类经营者应提交下列备案登记材料:
1、《登记表》一式两份,其中:一份返还给经营者,一份由备案机关留存。
2、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、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3、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、盖章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。
4、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、盖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。
5、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、盖章的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。
6、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、盖章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7、经商务部认可并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旗商务局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备案材料后,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,并将统一编码,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《登记表》返还给经营者一份。
四、责任科室
市场运行管理股
联系电话:37507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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